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农业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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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建言:应该制止政府部门的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

(本文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大会发言材料之253)

徐更生

 
  
  几年以前,中央明令禁止党政军机关经商,规定机关必须与公司脱钩,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公司职务。此举为全国的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上述禁令未能制止各级党政军部门从事的一系列营利性和违规性的经营活动。政府部门的这类经营活动的涉及面很广,如一些政府部门巧立名目,在为公民提供服务时收取各种费用,甚至为公民出具证明,盖个图章也要收费;公路上收费站林立,过往车辆不堪负担;各种罚款层出不穷,一些执法单位甚至下达罚款指标,罚款多者受奖;有的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私自处理罚没物资等等。这些违规活动虽然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操作的,但它们与公司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捞钱的。例如,一些机关趁国家对各类服务人员提出学历和任职资格证书要求及应考人员渴望尽早通过考试取得证书的机会,利用主管部门的权力,组织编写和出版“辅导材料”谋取巨额利润。作为命题和考试主管单位,把编纂和发行有关“辅导材料”作为自己的专利,难免使人产生“作弊”的嫌疑。还有一些部门假借信息发布或宣传教育的名义,利用出版物赚钱。然而,政府部门发布信息应该是它们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种职责,应该是免费的,至多也只能收取成本费,而不能把它们当作谋利的手段。政府部门从事营利性和违规性经营活动的结果是,同样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只是因为他们所在部门的权力大小不同,他们的实际收入就有很大的差异。
  其实,政府部门的这些营利性经营活动都是违规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第六款)和“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款)。第十三章第七十条还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政府部门从事营利性和违规性的经营性活动必然导致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即打着“为人民服务”的幌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或小集团谋利;甚至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进行官商勾结,致使国家和纳税人遭受巨大损失。这些营利性的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地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可见,政府部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一种侵蚀共产党执政能力的腐蚀剂,要想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为此,我们建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制定法律,明令禁止所有政府部门从事任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严格规范政府部门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政府部门及公务员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免费的,即使收费也只能收取成本费用,不许超成本收费。凡是原有的公路及已经收回成本的高速公路应该停止收费。(3)动员广大的纳税人、公民和社会舆论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个人进行普遍的监督,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活动置于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严格制止政府部门或公务员个人进行“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4)凡是发现“以权谋私”和进行“权钱交易”的政府部门或公务员个人都应该严加处置,并加大处置的透明度。我们相信,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有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从而可以改善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农业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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